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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助学校改制列出时间表

2006-04-18 16:28:04 来源:辽宁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民办公助学校问题,在今年将得到彻底地解决——

    “今年年底前,我省民办公助学校将全部取消。”4月14日, 在省教育厅召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教育厅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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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彻底独立办学的才可以继续按民办学校资格招生;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目前公办学校举办的各类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体制改革实验及校中校所收取的9000--12000元的收费将逐一取消。

    取消民办公助学校,不仅会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坚持和维护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正常秩序,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了教育公平。
    
    聚焦:我省将取消民办公助学校

    年内民办公助学校全部改制

    “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彻底取消民办公助学校。”4月14日,在省教育厅召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教育厅明确表示,民办公助学校是一种过渡时期的做法,现在要让它们试行独立。符合民办条件的转成民办,不符合民办条件的转成公立。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这已经是省有关部门第三次提及清理整顿民办公助学校了。

    “将来社会上只有两类学校存在,那就是民办和公立。”3月下旬,在解决“上学难”新闻发布会上省教育厅常务副厅长李树森就有这样的说法。

    辽宁将全面取消民办公助学校。4月12日,2006年第一季度民心网举报投诉办理情况通报会上再次透露了这一消息。

    在4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教育厅明确:小学、初中招生,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目前公办学校举办的各类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体制改革实验及校中校所收取的9000--12000元的收费将逐一取消。

    民办公助学校两种去向:公办或者民办

    在当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彻底独立办学的才可以继续按民办学校资格招生;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实现法人、财务、校舍、教师“四独立”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郭岩表示,现在民办公助学校最大的问题是两种体制学校共用一套教师队伍,导致民办公助学校不能独立,因此希望在今年内实现“四独立”,否则将转为公办学校,同时严禁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提出:民办公助校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今年招生就实行彻底独立,是否会有困难。对此,郭岩说:“早在2002年我们就下发文件,要求民办公助这样的学校一定要实现‘四独立''(法人、财务、校舍、教师独立),但是个别学校始终未能彻底独立。今年政策出台前,也征求了各市和一些学校的意见,基本没有表示执行不了的,因此今年一定要解决。”

    转制过程保证在校生受教育质量

    郭岩说,民办公助校独立关键在教师,由于民办学校没有编制,如果转成民办可能会流失一些优秀教师,建议各市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发展。

     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燕玲表示,民办公助学校转制的过程中,对于目前民办公助的在校生来说不会受到影响,“民办公助学校转制的过程,将保证在校生保质的接受到教育。”

    探索:规范民办公助早已起步

    其实,对于民办公助学校的规范,并非始于今年。我省从2002年就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学校要实行“四独立”的要求,省内一些城市积极响应。

    “叫停民办公助学校的原因在于,民办公助学校体制尚不完善、不规范,致使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日益凸现。”沈阳市人大代表朱启湘告诉记者。

    2002年2月,朱启湘等11名沈阳市人大代表针对民办公助学校乱收费的现象,经过专题调查,联名提出《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收费生(民办公助校、班)的议案》。

    在议案中,代表们指出:沈阳市所谓的民办公助学校,实为公办收费。这种违法行为给正常的教育和社会各方面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一是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二是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三是增加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四是助长了腐败之风。因此,代表们强烈呼吁,针对这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悖的严重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坚决整治和制止,民办公助学校应该取消。

    据介绍,1996年至2002年初,沈阳市民办公助学校已发展到54所。这类学校存在的乱收费现象成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之一。虽然当时有关部门对民办公助学校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但真正按标准收费的学校却为数不多。

    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沈阳市政府做出了积极回应,明确表示,2003年4月底前,民办公助学校实现彻底转制(即转为民办学校的体制),现有民办公助学校将取消。原有的民办公助学校将按照“资产国有、个人(或社会团体)承办、法人独立、经费自筹、民办管理”的运行方式全部转为民办学校的体制,实现“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工作目标。民办公助超计划招生、超标准收费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据2003年统计,市内五区的民办公助初中由2001年的34所调整到2002年的16所,招生人数由2001年的7392人削减到2002年的4800人,收费标准也大大降低。

    不管是民办公助,还是公办民助,办学体制不符合目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民办学校的发展构成较大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改制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2004年,大连市政协委员李莎、原淑琴经过长期调研,得出上述结论。他们在《关于“公办民助”性质学校改制的建议》的提案中呼吁,根据当前的教育现状,应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校中校等学校改办为真正意义上的民办性质学校,以规范办学体制,化解社会矛盾,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

    不久后,大连市教育局围绕改制工作,对公办民助性质学校进行了逐校调研,并制定下发了《大连市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性质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暂行办法》,要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必须明确办学性质,或转制成民办,或转制成公办。在这个基础上,市有关部门今后对民办教育要切实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扶持。到2004年底,大连市已将市区4所公办民助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

    分析:民办公助学校的尴尬生存

    “民办公助学校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现实选择都必须确定一个方向:民办还是公立。因为这类学校已经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公平的瓶颈之一。”辽宁教育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所长于月萍认为。她告诉记者,必须还义务教育本来面目。

    所谓民办公助学校,名为民办、公助,实为公办收费。这种违规行为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增加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助长了腐败之风,因而民办公助学校应予以取缔。记者采访的另一位专家说法更加直接。

    民办公助学校的出现,有其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之前,学校几乎都是公立的。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靠国家长期资金投入发展而形成的各级重点中小学,迅速发现了自己雄厚的教育资源,开始招收高价的择校生、赞助生、自费生,一时间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1995年,国家教委迅速发文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判定“择校生问题已经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明确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就在国家教委发文要求的同时,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应运而生,他们就是依托于公办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名义上独立,实际上又没分开的“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的学校。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学校其实就是依附于这些公办校的名气,利用国有教育资源进行招生,就连学校的财政、领导都是原来公办学校的。专家分析,它们以“改革”的名义转制成民校,名义上独立,实际上又没有分开,教育、财政、领导都是原来的,既能保留用纳税人的钱堆起来的教学资源,又能以“民校”的壳,不受约束地收费。 “择校的产生,根源在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优质资源的匮乏。解决择校和择校费问题,应尽力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资源质量,从而逐步取消重点和择校。民办公助学校的出现,有关部门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平衡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间的差异。”专家指出。

    确实,在最初一段时间内,民办公助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办学条件,满足了一部分学生的上学需求。“在特定的条件下,民办公助学校的存在对改善区域中小学办学条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于月萍说。

    但是,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民办公助学校这种既不是“公立”也不是“民办”的不规范办学形式已经背离了其初衷。有关人士认为,这类学校的存在,不论是从《义务教育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都找不到存在的理由。

    另一方面,民办公助学校的存在也会阻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于月萍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十一五”期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的是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均能享受到相对平等的教育。而民办公助学校的存在不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民办公助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招收高价的学生,进一步扩大了学校的差距,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普及性、平等性原则。

    名校大张旗鼓办“民校”的结果是挣了钱,却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影响了教育的改革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很多家长也抱怨,当一所好的学校被改革为民办公助学校时而收取费用,这实际上是国家学校变相的收取费用,根据成绩进入一所好的学校变成了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这是不公平的和不合适的。

    声音:还义务教育本来面目

    “新政策其实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不许再招收择校生,可以促进‘民办、公办学校共同发展''。”沈阳市一位民办初中的校长告诉记者。

    他认为,解决教育投入不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可行之策。但以前,民办教育发展的起点和民办公助学校难以同日而语。民办公助和民办学校的竞争是不平等的,民办公助有强大的优质资源支撑,而民办学校却要一步步做起。他说,民办公助学校出现,不仅使名校与普通学校的差距越拉越大,更是阻碍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他认为,教育的产业化不应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应该满足百姓对义务教育的需求,在有特殊需求的时候,百姓自愿选择花钱上民办学校才是正常、合理的教育体系。

    一位学生家长说,一些民办公助学校,没有一点儿民营投资,没有私人股本,用的是国家的资源和拨款,还有国家的校舍和设备,却说成民办。这种学校多收费、乱收费。无形中加重了老百姓抚养孩子的负担。取消民办公助学校,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

    有专家指出,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受损害,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强调,任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任何形式,都应当以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平等为目标。于月萍认为,“辽宁省这次下这么大力气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办学行为,不仅会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坚持和维护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义务教育法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

    延伸: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近几年,我省基础教育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上学难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9.3%;初中年度保留率97.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84.1%,在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基本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但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群体间收入分配不均衡,因就业形势不乐观而造成的家长对“择校”问题的极大重视(本人想为子女择校又反对别人择校),导致上学贵问题的出现。对此,我省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一大批困难学生完成了学业,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造成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使这个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据了解,为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在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中,在解决上优质学校较难、上学贵的问题上采取了几大措施:一是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和择校生,取消自费生。以2005年公办高中招生总额为基数,2006年的统招公费生学位将由2005年的106204个,增加到189230个,纯增加83026个学习位置,学费也将降低。二是小学、初中招生,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三是普通高中要全部列入计划,继续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四是按照“以流入地区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据了解,目前我省已在公办学校安排14.5万这类学生就读。

    为做好贫困学生的扶助就学工作,我省将继续实行在省示范性高中和重点高中长期招收“宏志班”学生、对其他贫困学生的资助以各市、县(市)政府财力为主解决的政策,并要求各地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保证就学的制度和办法。

    此外,省教育厅要求: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农村地区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时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在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面,一是继续推行和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到校招生要在统招公费生招生计划中执行。二是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在免试招收全优生时,要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三是优质高中要从分配到初中的指标到校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中考前提前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为全优的学生。

    我省还进一步规范了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一是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在保持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基础上,大力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二是要在资金保障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得盲目扩招。三是要求跨市和县(市)招生的各市、县(市)普通高中须经省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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