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办高教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
*民办高教市场失灵,主要是下述因素存在及作用的结果: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尽管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提供的产品性质具有差异,一些产品接近于私人产品(如非学历教育的培训),一些产品则接近于公共产品(如学历教育)。但按产品的大类划分,民办高等教育产品基本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若其供需完全由自由竞争市场来决定,则很难达到有效率的市场配置。
民办高等教育服务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性。企业或私人投资的民办高等教育,不仅解决了大量的适龄青年入学问题,弥补了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而且对促进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具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因此,民办高等教育被认为具有正外部性。具有正外部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服务,如果由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实现供求平衡。
民办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时间短,多数民办高校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加之缺乏官方的评估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估,也没有权威的中介评估机构予以质量认证,因此处于发展初期的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就校方和学生这对“买卖双方”而言,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当消费者不能区分高质量和低质量的“物品”时,卖者就有通过降低质量来减少成本的激励,使高等学校新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不断下降,导致教育市场失灵。
民办高校存在着规模经济。在信息不对称的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中,尤其是民办高校的初期发展阶段,民办高校的经营者一般实行规模扩张战略,原因在于他们从发展规模中获得了激励。因为通过规模扩张,一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能赢得更多的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二是可以提高学校的影响力。一些对于民办高校规模的评价活动,如评选万人民办大学,也迎合了这种发展趋势。
针对引起民办高教市场失灵的具体成因,政府应发挥其调节作用,矫正市场失灵
政府应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产品的属性不同,制定不同的政策。对于具有较多私人产品属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来说,供求关系容易在市场条件下达到平衡,政府不应该施加较多的行政干预,甚至可以允许教育机构发展成为营利性组织,通过税收等经济措施对其行为进行调节。对于具有较多公共产品属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来说,是不适合完全依靠自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教育的正外部性特征,是许多国家政府为私立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实践中,政府矫正高等教育市场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是直接资助。政府可以通过对那些具有正的外部性的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如果政府计划向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经费,宜把学生和教师确定为资助对象,让获得经费资助的学生选择学校,让获得经费资助的教师从事研究或教学改进活动,而不是把经费直接提供给民办学校。
其次是间接资助。鉴于政府的财力所限,政府对民办高校不可能提供更多的资金资助,可以采用优惠支持政策等间接资助的办法来替代。如通过建立引导由投资办学向捐资办学的税收导向机制;在助学贷款和学生的交通补贴上,对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也应实行一视同仁政策,以及优化民办高校融资的制度环境等办法。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府管制。政府对于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管制。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手段进行管制,一是规范:制定办学准入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政府应赋予其相应的国家承认文凭的颁发资格,并且对具有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从而使民办高校必须始终遵循政府所规定的标准。二是处罚:也就是强制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处罚。如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政府可以制定出约束学校行为的管制措施。
政府直接提供信息。信息作为公共品可由政府提供,政府可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建立全国性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市场,将民办高校的招生、就业信息、教育价格(学费)、教学信息和教师等人力资源信息都纳入统一的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市场,实现民办高等教育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合理调整供求关系并实现均衡化。
*建立教育质量监控制度,使民办高校具有从追求规模向追求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
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属于规模发展导向型组织,而不是质量导向型组织。如何激励民办高校从单纯追求规模转移到追求质量上来?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发挥作用。政府应该学习国外加强高等教育外部质量监控制度建设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评估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民办院校质量监控。同时,根据评估和监控结果,通过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对教育质量好的民办高校予以鼓励,使民办高校不仅注重学生数量的扩大,而且注重质量的提高;不仅注重学生的文凭考试成绩,而且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矫正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应该过分干预学校的微观管理。政府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上,要转变其职能,要从教育微观领域退出来,通过法律、政策、规划、咨询、评估、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学校的宏观管理,矫正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失灵,培育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使民办高等教育得以均衡有序地发展。 |